“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不仅是执行工作的难点堵点,也是申请执行人的痛点恨点。“执行不能”案件也许不可避免,但是可以有效防范。
(相关资料图)
发生纠纷前
未雨绸缪 提高风险意识
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达成协议前,“三思而后行”。一思主体资格。即对方从事某项工作、进行某项活动时依照法律或者专业规范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如签订租赁合同的对方是否具有出租的权利,签订买卖合同的对方是否有权出售。二思标的物是否有瑕疵。包含价值瑕疵、效力瑕疵等。如签订租赁合同所涉房屋是否设立抵押等其他权利负担。三思合同履行可能性。即该合同履行后能否达到预期。如借款合同订立后,能否收回借款。此外,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网等网络平台查询判决、执行等信息,防止因信息闭塞产生的风险。
诉前诉中
有的放矢 采取法律措施
若订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诉讼前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中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不了解对方财产的情况下可申请查询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情况,了解的情况下可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其财产并提供担保,有效防止财产转移。我院2023年第一季度受理财产保全案件共计107件,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具有财产保全意识。
执行过程中
积极作为 提供财产线索
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需摒弃“坐等法院执行”的消极执行观念,应当积极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与法院共同推动执行工作。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线上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法院查控手段有限,从而能掌握的财产线索有限。若有申请执行人主动作为加持,执行工作能更加有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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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谢文
编辑丨雷曜维
签发丨田丽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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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执行不能”?三招助你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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